王烽
2016年11月11日08:16 来源:光明日报
近日审议通过的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确定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法律框架,其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条款成为议论焦点。部分人反对的理由主要是营利性学校同样可以提供合格甚至优质的义务教育;现有民办学校很少是单纯非营利目的,禁办恐使其大规模退出,影响教育服务多样化和公众对教育的选择权等。还有一些人把营利教育等同于民办教育,担心政府“挤压民办教育”。
依照《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各国实践表明,义务教育的国家责任在于强制入学、在基本公共服务的层面提供免费教育。但“国家提供”并不等于全部由公办学校提供,也可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上,通过政府购买补贴等方式,将部分义务教育服务交由民办学校提供。理论上,政府只需保证义务教育服务的质量,而不必限制其提供者。
南美和东南亚一些发展中国家存在少量的义务教育营利性学校,主要是为了吸引教育投资、弥补政府财政不足。而综观西方发达国家,对是否允许举办营利性义务教育学校并无定法。研究表明,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发达国家没有发展起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市场选择而非政府干预,义务教育投资给社会带来的收益高,个人收益小,学校举办者和学生家长会“赔本”。
我国义务教育为什么要禁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首先,扭曲的“市场”不足以调节教育供需。我国义务教育如果存在市场,那就是一个被严重扭曲的市场:教育质量标准指向应试、进名校,社会上对教育改变命运的迫切期待、家庭对自己孩子教育的跟风攀比心理等导致非理性入学竞争,抬高